(2004年7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下:
一、 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课程学习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分,并参加由研究生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优良。
(二)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博士生的学制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学制不低于3.5年。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博士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在教研室范围内作开题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根据各学科的不同,博士生在博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至少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和江南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以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内容的论文一篇且被三大检索收入;
2. 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期刊上发表(或已被接受发表)以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内容的论文三篇以上(至少已有2篇发表,校刊上发表的论文至多只算一篇,以下规定相同),其中一篇必须发表(或已被接受发表)在SCI(含SCIE)、EI、ISTP检索源刊物上;
3. 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研项目(前3名),所鉴定项目与学位论文工作相一致,并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外期刊)上发表(或已被接受发表)以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内容的论文一篇以上;
4. 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3名),所获奖项与学位论文工作相一致。
注:
1) 对发表在本学科领域国家级学报(仅限排名前2位)的综述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其余发表的论文必须为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型论文;
2) 博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稿一起交研究生部,方能进入答辩程序;发表的论文待全部刊出后方可换取博士学位证书;
3)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张贴论文,被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参加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国内一流学术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在会议上宣读论文,被出版(有刊号)的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在此类论文集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多按一篇计;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前三名)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答辩,填写学位申请书。申请书交学位办后,论文评阅的有关工作,均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人不得参与。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不得申请学位。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工作一年至二年间,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并经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对符合学位条例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学位授予时间由审定之日算起。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
博士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并填写导师评议书,研究生在教研室范围内进行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外盲审。
博士论文送审5份,收回4份以上评审意见有效。
评审结果以论文成绩评定为依据。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则追加二位评阅人评审,如再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定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可在二年之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但仍必须参加盲审,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该论文作者丧失学位申请资格。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一)博士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博士论文答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处理答辩全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答辩的前二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张贴海报。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答辩委员会专家库按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设置,由各学院(系)提供,研究生部负责扩充,每年及时更新,更新工作请学院(系)配合进行。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至二位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答辩委员会由五~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有三名以上的博导参加,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名单由研究生部学位办从专家库中抽取,征求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由校学位办公室委托答辩秘书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函。
注:
1. 申请人的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2.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博士生导师担任;
3.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答辩前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在此基础上,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注: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论文答辩未通过并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六)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 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学习课程的情况和成绩及同行评议情况);
3. 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45分钟);
4. 答辩委员会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即问即答);
5. 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6. 答辩人退出,答辩委员会开会,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博士学位的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三月中旬、六月中旬和九月中旬召开会议,对本次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法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表决结果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书》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每年的三月下旬、六月下旬和九月下旬召开会议,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再讨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者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理由,校学位办公室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否决意见和申述理由进行详细充分的讨论,若有必要可再次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申述处理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该申请者学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学校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五、其它
(一) 博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45天(扣除寒暑假时间),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审人姓名。
(三)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
(四)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