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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理学院  编辑:   发布日期: 2008-10-08   来源:理学院   理学院

(2004年7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下:

一、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 课程学习

硕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并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统一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专业学位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二)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硕士生的学制为2~3年。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硕士生应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在一定范围内作课题的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根据各学科的不同,硕士生在硕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至少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科:

(1) 以第一作者和江南大学的名义,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列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或已被接受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内容的论文一篇以上;

(2) 有通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排名在前三名之内,所鉴定项目与学位论文工作一致;

(3)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在前三名之内,所获奖项与学位论文工作一致。

2.文科:

至少在公开发行(有刊号)的杂志上以第一作者和江南大学的名义,发表一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文章。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等同于公开发表文章:

(1)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在境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参编著作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者。

 注:1) 在本学科领域国家级学报(仅限排名前2位)的综述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其余发表的论文必须为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型论文;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前三名)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3) 硕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稿一并交研究生部,方能进入答辩程序;发表的论文待刊出后方可换取硕士学位证书;

4)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张贴论文,被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5) 参加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国内一流学术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在会议上宣读论文,被出版(有刊号)的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前三名)可等同于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硕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论文答辩,填写学位申请书。申请书交学位办后,论文评阅的有关工作,均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人不得参与。

(三) 研究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毕业时不得申请学位。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工作一年至二年间,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并经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学位条例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学位授予时间由审定之日算起。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并填写好导师评议书,研究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答辩,导师根据预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从答辩专家库中抽取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评审组织工作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秘书办理。

论文由二位评阅人评审,论文评审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注:(一) 论文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作者保密,更不能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

(二)论文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硕士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以及处理答辩全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答辩的前二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张贴海报。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院(系)必须认真建设好答辩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按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设置,并每年做好更新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评阅人组成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从答辩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批,答辩秘书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函。

答辩委员会由三~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注:1.申请人的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2.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参加表决投票,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在此基础上,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获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六)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对在校研究生主要介绍其学习课程的情况和成绩;对非在校研究生的申请人,主要介绍其学习方式、学习课程的情况和成绩以及已达到的学术水平);

3.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以内);

4.答辩委员会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即问即答);

5.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硕士学位的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三月中旬、六月中旬和九月中旬分别召开会议,对本次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法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表决结果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书》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每年的三月下旬、六月下旬和九月下旬召开会议,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再讨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者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理由,校学位办公室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否决意见和申述理由进行详细充分的讨论,若有必要可再次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申述处理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该申请者学位。

五、其它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到正式答辩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二)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阅人姓名。

(三)校学位办公室将定期对一些学科的学位论文抽样组织评估。

(四)校学位办公室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

(五)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照《江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六)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