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个人素质,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潜心钻研业务,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条 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研究生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定期与研究生谈话,掌握思想状况、学业就业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加强教育引导,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基础及健康状况,进行有关入学教育,促使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导师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科学的培养实施计划,督促研究生按时、保质保量认真完成。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实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导师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完成时,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导师应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第九条 导师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毕业分配工作。
第十条 导师应认真作好教学工作,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参与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为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创造条件,对研究生参与科研付出的劳动和所取得的成绩应给予适当奖励或报酬。
第十一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院批准离校两周以上六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所在研究生指导小组备案;离校六个月及以上,离校期间暂停招生。硕士生导师年满57周岁和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把握培养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教研组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学院要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检查一次,确定下一学年是否参加招生培养研究生。
第十三条 导师应当慎重批准研究生请事假、休学、停学等申请,严格执行《江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得放纵、包庇研究生弄虚作假。对于外派进行学术交流、社会调查、课题(实验)研究等活动的研究生,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督促学生到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了解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工作者等校、市、省、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对于导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培养过程中不得更换导师,由于调离、病假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需经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提出具体建议,上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责任心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责任作者必须是研究生系统里认定的该学生的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导师应服从学院的研究生教学安排,原则上每位导师3年内需上一门研究生课程。
第十九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理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