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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现场统计研究会

编辑:汪有维   发布日期: 2015-04-28   来源:  

无锡现场统计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无锡现场统计研究会。英文名称:Wuxi Association for Applied Statistics,缩写:WXA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热心于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团结和组织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促进这些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应用统计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应用统计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应用统计在工农业、社会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等领域中的应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1800号江南大学理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统计知识,传播统计思想和方法,推广应用统计先进技术,举办各种类型的讲习班、讲座、经验交流会等科技教育活动;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期刊、书籍和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支持会员参与有关领域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七)组织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八)培养、举荐相关学科人才,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及项目评估,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接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技术评价,认证工作和表彰奖励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人才;

(十)其它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从事应用统计的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教师及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富有经验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应用统计研究理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if !supportLists]-->第九条 <!--[endif]-->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申请者应持本单位介绍信,通过后上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明确的人员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中,请求本会给予可能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团体本团体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章和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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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长书面授权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请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常务理事会定期汇报工作和通报信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8日第五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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