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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补充意见

作者:理学院  编辑:   发布日期: 2011-09-13   来源:理学院  

为更有效执行江大委〔2008〕39号文《江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议事范围

《议事规则》中“提交研究的大额度资金”指资金金额达1万元以上者。

二、议事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会议通知由院办公室负责,要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

3、要提高会议效率,针对相关议题,有关同志要事先做好准备。

4、会议必须有2/3以上学院党政领导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需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做好详细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成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交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时送未到会的院领导签阅,最后整理存档。

6、相关决定或决议由参会的院领导共同签字后下发。同时负责决定的督办和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领导。

三、议事决定或决议

1、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参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形成决定或决议后,要按照分工认真抓落实。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3、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四、附则

1、本意见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3、本意见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理学院

2010年9月20日